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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2日 22:22:00

和韩甫政律师聊聊电话月租费


今天照例打开邮箱,浏览一下赛迪给我发来的IT资讯,又一次看到了很多人多次提及的月租费问题。只不过这次与众不同,我们河北的韩律师给相关部委提交了行政作为书,要求取消固定和移动电话月租费。其言意之下,我们相关部委办行政不作为,老是不解决咱们老百姓的电话月租费问题,现在作为公民,要求咱们的政府部门要为民办实事了!

对于韩律师的要求,我估计如果让广大的人民来投票,赞成率接近百分之百。能够减免费用,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对于月租费到底要不要取消,我觉得还是要和律师来聊几句。

关于交了月租费却看不到所租用的东西(原文:可8.5亿多固定和移动电话用户以交纳月租费的形式支付了租金,却没人取得电信运营商的“租赁物”,谁也不知道“租赁物”为何物,更别说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了。),其实可以说是律师大人整体忙于考虑打官司的事情,对于习以为常的事情给忽视了。律师家床头柜上、办公室桌子上摆放的电话机和连在这上面的这条线,难道不是租赁物吗?当然电话机是您自己买的,但是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道一部电话机用根线拴在书桌上是不管用的,对应电话机的那头,肯定也有一个设备,这个设备连了韩律师,就不能连张律师、王律师了。这个设备是不是“租赁物”呢。况且,无论律师在打电话还是接电话,无论律师在吃饭还是在睡觉,这个设备都在时刻工作者,耗着电、时刻准备着为律师呼出或者接入电话。这不是占有、使用吗?你使用的出租车可以这样为你服务吗?可能在河北还行,在北京一般来说你上下班需要打车的时候是打不到车的,不需要的时候出租车满街都是。

关于收费额度问题(原文:韩甫政认为,我国数以亿计的电话用户,多年来以初装费、月租费,后来改以月租费的形式一直在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这一出资总额截止到现在估计已达2万多亿元,远超过我国全部电信运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倍多。却从来不享有电信运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韩律师又犯糊涂了。韩律师到百货公司买了很多商品,付出了很多钱,按照韩律师的逻辑,百货大楼每年应该给韩律师等众多消费者分红才对。因为包括韩律师在内的众多消费者付出的购物费用加起来不知是百货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倍呢?刚才说到的设备耗电、给你安装维修电话的人工、机房24小时值班的人工、上交国家的税金等等是不是就不可以用月租费来支付呢?

韩律师还会玩文字游戏(原文:最后,韩甫政一语道破:电信运营商与电话用户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却让电话用户承担月租费之“义务”;线路资源、设备资源等根本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却让电话用户为此在服务价格中付费买单承担“义务”;)韩律师确实说对了,线路资源、设备资源等确实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但是,房子、桌子、椅子、服务员也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怎么同样的宫爆鸡丁我们去五星级饭店吃就是比街头小店贵呢?提供服务所必须采用的设施成本,不在服务价格中体现,那韩律师您说咋办呢?

其实,是不是付月租费对运营商来说无所谓,有所谓的是总共能收多少钱,能不能盈利,完成国资委的指标。取消月租费,其成本必然会分摊到通话费中去,那样可能又造成一种不平等。家里安装了一部电话,只是接听不往外拨打,其每月的费用为0,但是其成本是必然存在的,这部分成本就势必由打电话的人来承担,这样的话,韩律师就认为是公平的吗?




附:相关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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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河北律师韩甫政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寄出了一份请求行政作为书,请求两部委取消固定和移动电话月租费。韩甫政认为,电信运营商收取电话月租费与《合同法》、《价格法》、《公司法》相抵触,并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韩甫政向记者解释说,电信运营商向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双方就应该存在法律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8.5亿多固定和移动电话用户以交纳月租费的形式支付了租金,却没人取得电信运营商的“租赁物”,谁也不知道“租赁物”为何物,更别说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了。

多年来,电信运营商一直有电话存在“占号费”的说法,但韩甫政认为,这些线路资源、设备资源,实际是电信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必备条件。“就像我打出租车,你首先要有一辆车。”依据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线路资源、设备资源等并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可这些却在“服务价格”中以月租费出现。因此月租费的存在,与《价格法》所规定的“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相抵触。

韩甫政认为,我国数以亿计的电话用户,多年来以初装费、月租费,后来改以月租费的形式一直在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这一出资总额截止到现在估计已达2万多亿元,远超过我国全部电信运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倍多。“8.5亿多电话用户出资虽然超过电信运营公司股东出资的6倍多,却从来不享有电信运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显然属于电话用户被迫以月租费的形式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

最后,韩甫政一语道破:电信运营商与电话用户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却让电话用户承担月租费之“义务”;线路资源、设备资源等根本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却让电话用户为此在服务价格中付费买单承担“义务”;电话用户根本没有为电信运营公司“出资”的义务,却让8.5亿多电话用户长期承担出资“义务”。“电话用户付出的是无丝毫权利回报的义务,电信运营商则拥有了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不承担义务的无限权利,公平之秤已完全倾斜到电信运营商一边。”

韩甫政请求两部委依法履行保护电话用户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取消固定和移动电话月租费。

Tags: 信息化   月租费   运营商   韩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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